商标诉讼类案件往往十分讲求策略,尤其当对方当事人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又或者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诉讼时,更是如此。宣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大量商标诉讼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代理弱势一方时凭借运筹帷幄,找准时机,提前做好策略规划,甚至多线作战,依靠稳扎稳打积聚优势,最终逆袭对手。本案就是这样一起典型的例子。
历时四年的恩怨——日本“GS”商标对垒广东“GVS”
2006年,广州一家知名智能家居服务商S公司开始在门铃、火警报警器等商品上注册和使用GVS商标,该商标是从该公司英文名称缩写而来。经过多年使用,GVS商标在客户中已具备一定知名度。2015年1月,S公司为扩展在其它领域的业务,向商标局申请注册GVS商标,类别为继电器和电开关等商品。
一家日本大型企业J公司对该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其持有的“GS”商标类似。尽管商标局最终准予“GVS”商标注册,但J公司并不甘心,该公司聘请行业知名的知产团队出马,继续对S公司提起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历时四年之久,终于促使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9年4月24日作出裁定,认定S公司的GVS商标与J公司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宣告前者无效。
这一消息对S公司无疑影响巨大,公司在其商业活动及宣传材料已经推广使用这一商标,如果全部撤回更换,不仅耗资巨大,更意味着多年以来积累的品牌效应被一扫而空。S公司别无退路只能背水一战,考虑到对方的法务团队十分强大,该公司知道自己必须聘请实力过硬的商标诉讼团队出马。于是宣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应邀代理本案,由胡洪亮律师担任案件主办律师。
“釜底抽薪”诉讼策略奏效,我方二审转败为胜
我方律师首先分析了本案情况,制定了多线作战的诉讼策略。一方面对国知局的裁定提起行政诉讼,我方律师在诉状中指出:(一)、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字母数量和顺序、整体外形、呼叫、含义等标志构成要素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中的 “G”和“S”两个字母被字母 “V”所分隔开,相隔的字母“V”采用与另外两个字母相同的字体和尺寸,没有区别或弱化或淡化,也不会对相关公众造成误导。(二)、原告的商标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没有攀附印证商标声誉的故意,而且客户群体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
另一方面,宣言律师深知此类行政诉讼的难度,尤其是近年来法院对国知局行政决定维持比例呈增加趋势,翻案比例逐年降低,仅仅凭借据理力争恐怕还不够。在之前对案情的审查研究中,律师敏锐地发现J公司所持有的“GS”商标在继电器等商品上并未真正使用过。有鉴于此,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原告方还启用了“釜底抽薪”的策略,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J公司持有的引证商标。事实证明,这一招对影响诉讼的结果走向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因此,虽然北京知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但与此同时我方在“第二条战线”上取得全胜,商标局在2021年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了J公司持有的全部三个“GS”引证商标,这奠定了我方在二审中反败为胜的基础。
就在上述商标撤销公告作出后,我方立即将这一情况向二审法院沟通,并提交了补充上诉意见。北京高院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国知局对我方商标作出无效宣告的事由已经不复存在,遂裁定撤销国知局的无效宣告裁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裁定。值此,历时两年的这场诉讼落下帷幕,我方当事人S公司的商标失而复得,恢复了正常的商业生产秩序,公司领导对宣言律师的专业、睿智与坚持深表赞赏。
后 记
现阶段商标行政诉讼的翻案难度逐渐加大,在法院倾向于维持行政裁定时,律师何以发挥作用?一方面当然要据理力争,以尽可能详实的证据去说服法官;而另一方面需要整体规划诉讼策略,灵活运用各种法律工具,去消除案件的不利因素,例如本案中涉及的连续三年不适用撤销商标程序。
根据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一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防止商标的闲置和囤积。如果商标持有者未能对商标进行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其将因不使用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丧失商标专用权。我方在本案诉讼中正是利用了这一制度扭转局面,以双线作战的策略成功衔接,最终赢得二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