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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功案例

宣言综合 | 宣言律所张紫晔律师代理的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表时间:2023-08-02 10:55:39 阅读量:664

  案情分析

  2016年12月2日原告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深圳市X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采购合同,2017年4月7日将全部终端设备交付给发包方,使用并安装,截止到2020年4月7日,三年质量保证期限已届满。

  原告认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本案合同早已达到支付条件,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首付款,剩余合同款项未向原告支付,已构成严重违约,需另外支付违约金及本案全部受理费。

  被告辩称按合同约定中所有款项支付均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即签订本合同时,原告知悉并许可本合同项下,被告向原告付款进度或比例不超过被告从业主处收款进度或比例)发包方按合同约定仅向被告支付了合同总价款20%的预付款,其余款项未支付,被告按照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已向原告支付了20%的预付款,并不存在任何违约。

  审判结果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就深圳市XXX技术有限公司合同违约案件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深圳市XXX技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X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费用。

  律师解读

  本案是典型的合同违约案件,宣言律师在本案的代理过程中,积极收取当事人的设备装箱清单、软件系统上线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被告付尾款的条件已达成,依法对被告提起诉讼,使得对方的违约行为和被代理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得到充分的举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关于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主张是否成立,我方认为若完全按照采购合同有关货款付款方式的约定,将使原告处于长期等待涉案付款条件不确定能否成就的风险中,不仅超出了原告对于业主方付款进度的合理知悉以及掌握范围,也违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及立法精神。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主张的观点,这是本案迎来胜诉的关键因素。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对方当事人应向我方结清尾款,违约赔偿,宣言律师成功保护了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