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一份优质的证据通常能直接主导案件的审理走向;而知识产权诉讼中涉及的证据具有技术性强、知识范围广,种类复杂等多种特点,因此更能体现 “证据为王”。从哪里寻找证据,如何固定证据,以及最终提交哪些证据,往往是一个知识产权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本案就是宣言律师运用证据制度成功为当事人维权,赢得专利诉讼的一起典型案例。
合伙人将公司专利私自注册 昔日商业伙伴今对簿公堂
S公司是一家主营特警设备和防弹器材的科技公司,于2001年由周先生和方女士(均为化名)共同设立,共同经营长达十载,在业界已小有名气;谁曾料到二人后来却因股权纠纷反目成仇,对簿公堂。方女士在诉讼中发现,周先生竟早在2007年便将本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一款专利注册在自己名下,而该款专利属于公司的关键产品。于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方女士决意为公司讨回专利权;经她委托,宣言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接手了本案代理工作。
根据我国专利法,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归单位所有。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存在诸多争议,甚至不少法院对此的意见也没有完全统一,造成此类诉讼难度较大,也十分考验律师把握证据的能力。
宣言律师团队首先梳理了本案情况:周先生和方女士均为S公司的股东,S公司自成立以来,长期持续投入资金、设备及人力物力用于研发防弹头盔产品,涉案的专利为其中一款“全效防弹头盔”,在公司大力支持及员工通力合作下,经多次修改,反复实验,于2002年5月初步成型,在业界处于领先水平。周先生利用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地位,将该职务发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发明专利,不仅侵害了 S公司的权益,也损害了方女士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如何证明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是本案能否胜诉的关键。
诉讼保全+调取证据双管齐下 确保万无一失赢得诉讼
2010年,我方对周先生提起专利权权属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涉案专利为S公司所有。宣言律师为防止周先生将涉案专利转让给他人,造成判决无法执行,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程序,并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从而有效防止了专利权转移给我方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在接下来的本案庭审中,被告张先生最初认可涉案专利在2010年前的专利申请费和年费均由S公司支付,之后又称其中大部分是自己缴纳;而我方提出了S公司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库存材料明细账等多项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我方还提交了公安局受案回执单,用以证明S公司曾于2004年失窃,导致原始票据凭证丢失,故无法提交。我方请一位本单位员工作为证人到庭作证,证明案涉专利之前多次实验失败,是在公司经大家探讨后才得以完成;而周先生则提交第三方证言,试图证明自己早在2000年便着手研发该专利产品。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难分高下,但我方举出另一份出其不意的证据,最终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
原来,周先生在与方女士的股权纠纷诉讼中,曾经当庭承认涉案专利的研发费用是S公司支付的,而该陈述无疑是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的铁证,但按照法庭录音录像调取的相关规定,我方无法自行获得该证据,宣言律师遂果断向法庭申请调取上述庭审录像,事实证明,这一步骤起到了期待效果。
在上述充分的证据面前,法院认定涉案专利主要是利用S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依法应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应依法确定为S公司所有。
后 记
专利诉讼中,证据和策略尤其重要,往往需要双管齐下,多线布局,甚至以另一案件的当事人陈述作为本案证据,这就需要律师对诉讼的流程有一个极强的把握,做好环节衔接,并且灵活运用多种诉讼工具,使对我方有利的证据及时、全面地呈现在法官面前。宣言律师团队在长达十余年的诉讼实践中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能够为客户案件量身定做诉讼策略,做到适时出击,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