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胜案 | 90万不用退!律师破解“合同无效”迷局
发表时间:2025-09-17 16:14:38 阅读量:2
一份尘封十年的合作协议,突然被指无效。一纸诉状,让某单位被推向被告席。若败诉,将面临巨额赔偿。
在这危急时刻,宣言律所律师团队用关键证据绝地反击,用专业能力推翻“合同无效”指控!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审案件。2010年5月14日,某单位(被告)与某公司(原告)签订《关于内参的合作协议》,某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因某单位没有订立诉争协议的主体资格而根本无效,并基于合同无效要求某单位退还90万元款项。某单位辩称其系社会团体,属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当然具有签订协议的主体资格,且涉案合同系双方依法订立,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因此不存在无效事由。
本案被告某单位委托本所姜剑奇律师及高嘉祺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庭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某单位与某公司签订的《关于内参的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
法庭反转:四个步骤构筑铜墙铁壁
1、与委托人沟通,熟悉案情。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多次与原告进行沟通会商,收集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深挖合同纠纷的细节疑点,明确我方当事人与相对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积极抗辩对方的不利主张,围绕我方诉求和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利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展开论证说理。
2、证据收集。在该案诉讼中,我方要想掌握庭审的主动权,就需要庭外收集大量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承办律师翻阅整理案涉刊物的出版信息,完善证据链条,进一步佐证了我方答辩的事实依据。
3、文书撰写。我方向法官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清单、质证意见等文书都做到有理有据,论证说理简洁明了,重点阐释核心关键证据,主次分明,论证充分。
4、出庭应诉。承办律师出庭紧紧围绕对方诉讼请求及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及辩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准备充分,说理性强,论证事实有证据支持,根据庭审情况,随机调整变更诉讼策略,巧妙利用对方自认为我所用,为委托人争取到利益最大化。
法院裁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中国某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民政部、社会组织类型为社会团体,因此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的其他组织,故某公司主张某单位与某公司签订的《关于内参的合作协议》因某单位没有订立诉争协议的主体资格而根本无效于法无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鉴于原告某公司除主张被告某单位没有订立诉争协议的主体资格外,未举证证明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某公司主张其与某单位签订的《关于内参的合作协议》无效并主张某单位返还款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心得
裁判结果阐释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协议是否无效,故法院按照合同无效的裁判思路审理此案,诉争协议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故协议有效。
本案启示
1、本案属于合同纠纷领域中细分的合同无效范围。在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中,由于合同无效事由系法律明确规定,所以合同是否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是法院审理的核心焦点。
2、合同无效后果处理事项繁杂。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法院在处理合同无效后果时会涉及款项返还等诸多事项,且往往本诉与反诉交织,如遗漏个别后果处理可能造成双方利益分配的失衡,所以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时,特别慎重。
3、在此类案件中,需要结合实际案情寻找突破点,不同类型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时牵扯的具体问题也不同,律师需要理清案件事实,积极寻找并补充证据,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再制定诉讼策略,最终才能赢得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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