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4-12-09 09:33:02 阅读量:48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审案件。原告张某某基于先前的同事关系,向被告雷某某出借了一笔款项,同时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除此之外,还约定了如果雷某某的公司成立,那么张某某的借款将购买公司股份,股份持有人系张某某的子女。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张某某多次催促雷某某还款,但是其一直未向张某某偿还借款。诉讼请求:1.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2.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止其所欠利息3300元;3.以15万元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朱振可律师,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本案件。
二、
争议焦点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三、
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张某某与雷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张某某依约交付借款本金15万元,雷某某未能按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虽雷某某通过电话辩称双方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其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对其上述辩称予以证明,亦未能对其出具的借条做出合理解释,故对于其上述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子采信。
对于借款利息。《协议书》约定年利率18%,现张某某主张2020年8月19日前按照上述利率计算利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期间已还资金,双方对于清偿本金利息顺序并无约定,本院依法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折抵。经计算张某某要求雷某某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剩余利息3300元,该金额未超出本院可以支持的利息上限。对于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借款合同成立时2017年5月26日尚无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张某某主张参照起诉时即2021年7月29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认定此后的利率,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故对于张某某要求雷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一、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50 000元;
二、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某某逾期利息(截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利息为3300元;以150 000元为基数,按照15.4%年利率标准,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四、律师心得
本案的整体案情不算复杂,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了,有关借款事实方面的证据也较为充足,但本案有一值得注意的点,即借款协议中约定了股权购买一事。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类案件容易成为虚假民事诉讼,所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严格的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款项来源、双方关系等事实,故而律师在处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一定要向当事人了解清楚借款缘由、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避免出现虚假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