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与刘某某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2024-12-05 12:40:45 阅读量:63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一审案件。2020年田某通过微信群聊与刘某某相识,刘某某为该微信群群主,经常在微信群内发布金融理财等相关信息并允诺投资即可获得高于市场的收益。田某基于信任委托刘某某帮助其投资理财,前后共向刘某某支付了25万余元用于在股票及金融市场进行投资,但等到刘某某承诺的投资回报时间后,刘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本金及投资回报款。2020年10月14日及2021年2月10日,刘某某声称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向田某借款共计4万元,并承诺还款5.5 万元。2022年11月8日,双方就欠款数额问题达成一致,确定刘某某需要偿还田某各项欠款共计 29万元,但直至起诉日田某仍未收到费用,故田某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刘某某偿还欠款共计29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9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11月8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刘某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叶剑律师,接受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本案件。
二、
争议焦点
1、原被告双方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2、被告是否应向原告偿还欠款。
三、
法院裁决结果
法院认为:就田某于2020年7月22日向刘某某转账交付的5万元,及于2022年3月15日转入期货账户的25万元,符合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特征,因受托人系自然人,故田某与刘某某之间成立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
虽然前期刘某某就部分款项向田某表示“本金我保’但该承诺属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保底条款因不合理地分配金融市场投资风险,诱导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非理性地将资金投入金融市场,不断积累和放大投资风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最终将导致广大委托人利益受损。故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虽然受托人在委托理财之初作出的保底承诺无效,但当委托理财亏损发生后,委托人与受托人对亏损负担作出的约定是否也无效。对此,本院认为,亏损负担协议的功能不同于保底条款的功能。委托人在作出委托理财决定时无法确保在亏损发生后其与受托人能够达成亏损负担协议,故亏损发生后达成的协议亦无从诱导委托人误判或漠视投资风险,该协议确定的权利义务只会对协议双方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如保底条款一样引发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给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田某向本院起诉,可视为是向刘某某的催告,但应给刘某某合理的准备期限。本院认为,刘某某至迟应在答辩期届满(即2023年3月20日)向田某支付欠款,否则应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综上,对田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在29万元及以尚欠款项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的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田某欠款 2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心得
民间委托理财的资金安全一直以来都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很多人因为轻信某机构广告宣传中所谓的“保本”理财,导致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律师建议,在选择投资理财机构时,一定要注意识别该机构的资质,不要被广告蒙蔽,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以规避法律风险。委托亲朋好友或者熟人投资理财时,建议签订正式的书面委托协议,就委托事项、收益及亏损分担问题做出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时没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同时,也要了解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慎重约定保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