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与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24-04-24 09:53:02 阅读量: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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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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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6日,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本乡玉公司和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谷味特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将第30类“本乡”注册商标许可乙方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及南方各省除现有销售本乡产品城市(北京、内蒙、朝阳)外非独占使用在面粉商品上,许可使用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根据需要自行(或甲方)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等使用方式以及保证产品质量等,乙方每月5日前向甲方以现金支付当月许可使用费3万元,若延期30天未付则乙方立即停止使用案涉商标及双方立即终止合同,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在合同履行至年月起,被告未按时支付合同款项,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年月起至年月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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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焦点(因被告缺席判决,故法庭未论述争议焦点,本处为研究和分析案例而内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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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谷味特公司是否从良实公司处取得合法授权,是否具有提起本次诉讼的适格原告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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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主体签署许可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支付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元及公告费元,均由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负担。
从本案可以得知商标许可合同关键条款的重要性,该等关键条款需提前与专业律师提前策划并予以防范,其中包括,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准确界定;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名称;许可使用的形式;许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区;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期限;许可人监督商标或者服务的质量以及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措施及责任;具体而符合实际的违约责任;以及根据实际许可案情而各有不同的其他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