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
发表时间:2024-04-24 09:51:48 阅读量:311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为“本乡”商标的商标权人,2008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原告将“本乡”商标许可被告一在2008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使用,许可使用费为叁万元/月。2018年6月30日,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与原告续签合同,2019年7月29日,被告一临清市本乡粮油有限公司更名为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7月,被告一仍在其销售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乡”商标,故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 争议焦点(因被告缺席判决,故法庭未论述争议焦点,本处为研究和分析案例而内部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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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临清谷味特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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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惩罚性赔偿以及数额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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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临清谷味特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第1179025号“本乡”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临清市谷味特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本乡玉粮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1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三、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四.律师心得
从本案可以得知商标许可合同关键条款的重要性,其中包括,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准确界定;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证号、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名称;许可使用的形式;许可使用的期限和地区;许可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期限;许可人监督商标或者服务的质量以及被许可人保证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措施及责任;具体而符合实际的违约责任;以及根据实际许可案情而各有不同的其他条款。其中重要的条款如必要,需提前与相关律师提前加以策划并予以防范,例如本案中的授权地域条款,如原告提前了解到被告实际销售的并不涵盖被告注册地以外的其他省市,则在授权时不应当扩大至“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及南方各省”,从而达到更能符合目的的惩罚性赔偿。